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因素,法院可认定合同有效
| 招商动态 |2016-11-29
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因素,法院可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虽然存在南通六建进场施工后,长实公司方将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基于长实公司、晋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招投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同时结合案涉工程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希尔顿大酒店”的相关配套工程,长实公司作为发包方为获得南通六建垫资施工利益,未经招投标即允许南通六建进场施工,诉讼中为避免承担合同风险,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的因素,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有效,并无不妥。
参考判例: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